职权名称 | 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105tyjrjJF01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一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条例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实施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提交申请——资格审核---审批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网上公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按时报局务办公会审批 4.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209208 电子邮箱:hbqtyjrsw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元纬路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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