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tyjrjCF01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到举报——受理——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209208 电子邮箱:hbqtyjrsw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元纬路5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