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退出现役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等级的评定和伤残证件的发放、换领、补发初审上报,国家机关公务员伤残证件换领 |
编码 | 120105tyjrjQT0100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二十五条 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战致残:(一)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六)其他因战致残的。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一)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受伤致残的;(四)其他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和评定。 第二十九条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凭原始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2.《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第二十八条 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程序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五条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
实施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报送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办理机构、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等信息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按时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209208 电子邮箱:hbqtyjrsw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元纬路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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