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编码 | 120105RSJCF02004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并处吊销执业中介许可证: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求职者双倍返还收取的费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监察科) |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 责任事项 | 1.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6308电子邮箱:hbqrlsbj@163.com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榆关道388号 邮编:30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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