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备案 |
编码 | 120105SWJQT07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8号发布)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副本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商务局(商贸发展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步审核-备案决定-颁发备案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6.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7.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撤销备案登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472328 电子邮箱:hbqsw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华屏里5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