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
编码 | 120105SWJQZ18002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商务部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商务局(商贸发展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472323 电子邮箱:hbqsw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王串场增产道华屏里5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