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于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GJBMJCF01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北区国家保密局(保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调查确证,并进行书面记录。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执法人员经过对违法事实调查确证后,查清收缴的涉密载体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6.区保密局依法对其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收缴(或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配合),并向当事人送达收缴通知书,并出具收缴清单。 7.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6296046 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 电子邮箱:bg1999@sina.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