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注销备案 |
编码 | 120105CGW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限制三个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临时绿化的建设用地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告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负责在三个月内恢复。 |
实施机构 |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人; 3、做好现场勘查工作; 4、对备案事项加强监管,完善备案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办公室电话:26296611 电子邮箱:hbqsr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金钢公园内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