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征收 |
编码 | 120105CGWZS02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十条 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
实施机构 |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境卫生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办公室电话:26296611 电子邮箱:hbqsr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金钢公园内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