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拆除公厕补建费征收 |
编码 | 120105CGWZS02003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和配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设施的设计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 2、第五十条 禁止将环境卫生设施和附属物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补建;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补建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重置价格赔偿损失。 3、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持拆除方案,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拆除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异地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实施机构 |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安全技术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办公室电话:26296611 电子邮箱:hbqsr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金钢公园内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