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收取临时占路费 |
编码 | 120105CGWZS03005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 |
实施机构 |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依法送达-收取费用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2.临时占用情况进行现场勘查;3.作出依法收取临时占路费的决定;4.出示收费证件;5.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6.收取费用,依法出具有效票据。 |
监督方式 | 办公室电话:26296611 电子邮箱:hbqsr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金钢公园内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