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收取道路损害赔偿费 |
编码 | 120105CGWZS03006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2.《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个人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占路费、道路、桥梁通行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道路、桥梁损害赔偿费 |
实施机构 |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依法送达-收取费用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2.临时占用、挖掘公路、管线过桥以及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情况进行现场勘查;3.作出依法收损坏赔偿费的决定;4.出示收费证件;5.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6.收取费用,依法出具有效票据。 |
监督方式 | 办公室电话:26296611 电子邮箱:hbqsr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金钢公园内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