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
编码 | 120105CGWZS03007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2.《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挖掘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实施机构 |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依法送达-收取费用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2.挖掘道路损坏赔偿情况进行现场勘查;3.作出依法收取损坏赔偿费的决定;4.出示收费证件;5.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6.收取费用,依法出具有效票据。 |
监督方式 | 办公室电话:26296611电子邮箱:hbqsrw@163.com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金钢公园内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