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供热单位违反《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CGWCF04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办公室吊销供热许可证: (一)不按供热期规定供热的; (二)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 (三)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具备供热能力而拒绝供热的; (四)因擅自停热、不按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生产、生活的; (五)不按照供热计量规定实施计量收费的。 |
实施机构 |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办公室电话:26296611 电子邮箱:hbqsr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金钢公园内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