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CGWCF04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二)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 (四)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五)爆破作业; (六)其它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实施机构 |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办公室电话:26296611 电子邮箱:hbqsr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金钢公园内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