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的检查 |
编码 | 120105WJWJC03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hbwsjds@sina.com 投诉电话:2641998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