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 |
编码 | 120105WJWQR04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 2004修订)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依申请作出的,及时受理申请; 2.组织论证审查; 3.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hbjswbgs6125@163.com 投诉电话:2622227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狮子林大街2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