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编码 | 120105WJWQT0401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条第二款 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街道开具证明-办理-审核-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审核材料,即时进行体检,开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hbwjwjczd@126.com 投诉电话:2629612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