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105WJWQZ06020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检查发现——审核批准——采取强制措施(送达决定书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笔录)——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及时查清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86295622 电子邮箱:hbqjk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正义道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