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RSJCF02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因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监察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6308电子邮箱:hbqrlsbj@163.com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榆关道388号 邮编:30023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