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中介机构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RSJCF0201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接受检查、抽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市和区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与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与许可事项有关的情况和材料。市和区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公布检查结果。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监察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6308电子邮箱:hbqrlsbj@163.com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榆关道388号 邮编:30023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