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工伤认定 |
编码 | 120105RSJQR09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决定-文书送达 |
责任事项 | 1.公布申请需要提交的要件材料; 2.对提出的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并送达; 3.对受理申请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4.依法作出是否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6308 电子邮箱:hbqrlsb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榆关道388号 邮编:30023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