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失业保险金发放 |
编码 | 120105RSJJF10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第二款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失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事前:单位退档后把《失业登记通知单》交给本人; 2.事中:失业人员提出申请;部门接件、核对申请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4.工作人员办理; 5.办理结束。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6308 电子邮箱:hbqrlsb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榆关道388号 邮编:30023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