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
编码 | 120105RSJQR10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应当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失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事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事中: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接件、核对申请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4.工作人员审查批准; 5.办理结束。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6308 电子邮箱:hbqrlsb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榆关道388号 邮编:30023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