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
编码 | 120105RSJQR11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失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确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需要提交的要件; 2.一次性告知或补正材料; 3.审核材料,告知审核意见; 4.做好事中的监督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6308 电子邮箱:hbqrlsb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榆关道388号 邮编:30023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