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编码 | 120102RFBJL02001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人民防空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的有关工作。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保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4304582 电子邮箱:hdqrfb@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2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保障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