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存在泄密隐患的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
编码 | 120102BMJQZ0100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东区国家保密局(保密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场所存在泄密隐患 ,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做出书面记录或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4.现场向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内容包含泄密隐患具体情况,行政处置法律依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受检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强制措施。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4217438 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32号 电子邮箱:hdqbmhjyjbmgzk@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