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YBJ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区医保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223151 邮箱:hdqybjzh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津塘路2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