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开展不满三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备案 |
编码 | 120102MZWQT0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十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学习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中共河东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进行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4222303 邮箱:hdqwtzbmzzj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泰兴南路32号党政办公区D座208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