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许可 |
编码 | 120102ZWFWXK0403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27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政务服务办(审批二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https://zwfw.tj.gov.cn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131983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3号红城小区商业广场(7号楼底商) 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