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
编码 | 120102CZJQR04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财政局(预算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审核; 3.会同区税务机关审核并作出决定。 |
监督方式 | 电话:24313930 地址:建新路27号 邮箱:hdqczjbgs@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