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 |
编码 | 120102XWCBJ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新闻出版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新闻出版局审核-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
责任事项 | 1.根据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出版物零售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起草河东区关于开展出版物零售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召开会议,布置年度核验工作; 3.对出版物零售单位所报送的网上核验数据及纸质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发行单位“上一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上一年经营状况数据”等逐一进行审核; 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5.对核验材料齐全,数据规范,符合年度核验条件的企业核验给予通过并加盖核验标识; 6.对材料不全、不符合年度核验条件的企业暂缓年度核验或不予年度核验并说明理由; 7.对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经过整改后符合年度核验条件的予以通过并加盖核验标识,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年度核验条件的企业,不予通过; 8.汇总出版物零售单位汇总表、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完成河东区年度核验报告报送市新闻出版局。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4223907 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32号 电子邮箱:hdqwxcbxwhwhglk@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