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
编码 | 120102XWCBJQT02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新闻出版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新闻出版局审核与决定-核发《备案证明》 |
责任事项 | 1.备案登记前,其备案登记的事项名称、办理依据、设立条件、登记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相关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相关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4223907 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32号 电子邮箱:hdqwxcbxwhwhglk@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