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编码 | 120102TJJJF01005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2、发放护理费。 3、资料归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4121246 电子邮箱:hdqtyjrswjsy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万庆道19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