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
编码 | 120102RSJQR11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确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4.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将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0891274 电子邮箱:hdqrsjsybx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7号 邮编:30017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