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02FGWCF01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 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制科、价格管理科、价格检查一科、价格检查二科、价格检查三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简易程序: 1.进行现场调查,依法确认是否存在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212788 电子邮箱:hd_fg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东兴路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