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编码 | 120102FGWJL01015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制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审核—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告知书 |
责任事项 | 1.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 2.依法进行审核; 3.依法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依法予以奖励,告知举报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212788 电子邮箱:hd_fg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东兴路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