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核 |
编码 | 120102DWZ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实施机构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250266 电子邮箱:hdqdwzjdggfw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6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