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
编码 | 120102DWZQT02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2.《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54号)第四十五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履行申报义务,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申报,未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准予享受住房保障满1年前30日内进行申报。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未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申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汇总上报。 |
实施机构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4.对申报情况进行公布;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250266 电子邮箱:hdqdwzjdggfw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6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