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编码 | 120102DWZQT03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实施机构 | 公共管理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250198 电子邮箱:hdqdwzjdgggl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6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