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编码 | 120102DWZQT04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55号)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具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性别、年龄、公民身份证号、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实施机构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250266 电子邮箱:hdqdwzjdggfw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6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