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的审核 |
编码 | 120102DWZQT04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生委令7号)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 (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实施机构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250266 电子邮箱:hdqdwzjdggfw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6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