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因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编码 | 120102ZSMQT0100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上报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4330119 电子邮箱:hdqzsmjdzhb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四号路平房二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