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2ZSMJC05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实施机构 | 公共安全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检查-告知-核查 |
责任事项 | 1.对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告知,后期核查; 2.配合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落实整改。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4330119 电子邮箱:hdqzsmjdzhb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四号路平房二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