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检查 |
编码 | 120102DXJJC09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 370 号 )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673081 电子邮箱:hddxj@tjhd.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天山路与盘山道交口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