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编码 | 120102TJTCQT03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天津铁厂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上报与否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310-3885051 电子邮箱:ttjdjg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省涉县天津铁厂街道办事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