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按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处罚 |
编码 | 120102ZJWCF03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普通程序: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给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室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4138499 电子邮箱:hdqzjwxzzfz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