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02ZJWZS0400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水规范[2021]1号) 第三条 第二款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用水户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水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普通程序:核查用水情况—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 |
责任事项 | 1、公开征收依据、项目、标准等信息; 2、对被征收人的现实情况进行核实; 3、做出征收决定,告知被征收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加强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4318110 电子邮箱:hdqzjwpsglk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