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特定主体节约用水设施的确认 |
编码 | 120102ZJWQT04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十六条洗浴业、水上娱乐业、游泳场馆、人工滑雪场和高尔夫球场等应当建有并使用节约用水设施,并办理取用水手续。 第三十二条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洗车场(点)的用水管理。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场(点),使用自来水冲洗车辆的,执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营业性洗车场(点)不得使用地下水冲洗车辆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水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普通程序:受理申报—现场检查审核—作出确认决定—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4318110 电子邮箱:hdqzjwpsglk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