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将禁止出租房屋出租的处罚 |
编码 | 120102ZJWCF0604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五条:租赁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属于违章建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出租房屋的, 由市或者区、县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普通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4382616 电子邮箱:hdqzjwxzzfz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